包头市冶金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暨
第一届理事会会议材料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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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冶金行业协会
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包头市冶金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会费收缴范围
包头市冶金行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
第四条 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结合会员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收取会费。根据我会实际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1.会员单位会费 3000元/年;
2.理事单位会费 4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 6000元/年;
4.副会长单位会费8000元/年;
5.会长单位会费100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交纳办法
1.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每年第一季内由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协会指定的银行缴款账户。
2.会费发票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
3.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于批准后1个月内根据《缴纳会费通知书》缴纳会费。
4.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第六条 会费用途
1.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2.协会业务活动经费;
3.协会办公经费;
4.协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5.协会会刊、网站、会员证书、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6.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单独设立帐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3.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5.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包头市冶金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依据《包头市冶金行业协会章程》,凡三年不缴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7.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由协会秘书长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并报理事会审定。
第八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