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机铁路车辆实现“国外造” ​
  • 内蒙古白云鄂博矿床发现两种铌钪新矿物
  • 一季度内蒙古主要能源产品产量居全国前列
  • 高技术产业投资持续增长
  • 螺纹暴跌近600,铁矿大跌超200!普遍亏损,钢厂纷纷停产减产
您所处的位置 首页>行业资讯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作者:pmoc239c6 | 发布时间: 2021-05-26 | 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1〕103号),现拨付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具体金额见附件。项目代码和名称为“Z17506007000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6001风力发电补助”、“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2116003生物质能发电补助”。列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

二、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已经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发电项目,并及时公开资金拨付情况。

三、请你单位在拨付补贴资金是,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1.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

2.优先足额拨付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

3.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以及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新增光伏、生物质项目;

4.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建设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拨付至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0年底应付补贴资金的50%;

5.对于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0年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

6.对于发电小时数已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拨付。拨付资金已经超过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应在后续电费结算中予以抵扣,抵扣资金用于其他符合条件项目的补贴;

7.你单位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扣除厂用电外购电部分后按规定享受补贴。同时,应按照《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补贴资金拨付审核,杜绝掺煤等情况的发生。2019年底前完成并网的项目,原则上在2021年底前完成补贴清单审核;2020年起并网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并网后一年内完成补贴清单审核。

四、你单位应按照《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字〔2020〕199号)、《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字〔2020〕591号)要求,向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生物质发电企业环境违法等行为处罚情况,相应核减补贴资金等。

五、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你单位应按照年度对补贴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

六、请你单位于5月31日前将2020年及以前年度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统计信息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业主、装机容量、上网电价、补贴强度、拨付金额等。财政部将联合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补贴项目有关情况适时进行核查,对于存在信息报送不及时等不配合核查情况的电网企业,将在以后年度中暂缓资金拨付或降低资金拨付比例。

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请你单位认真组织补助资金执行中的绩效目标(附件2)相关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自评结果将作为分配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八、请你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尽快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你公司收到拨付的资金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相关项目单位,定期将资金拨付情况函告我厅,不得挤占挪用。

    点我进入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表.xls

                         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