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机铁路车辆实现“国外造” ​
  • 内蒙古白云鄂博矿床发现两种铌钪新矿物
  • 一季度内蒙古主要能源产品产量居全国前列
  • 高技术产业投资持续增长
  • 螺纹暴跌近600,铁矿大跌超200!普遍亏损,钢厂纷纷停产减产
您所处的位置 首页>行业资讯
工信部对铝行业、铅锌行业、镁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工信部 中国有色金属报 | 作者:pmoc239c6 | 发布时间: 2019-09-08 | 1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信部对铝行业、铅锌行业、镁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对《铝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镁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铝、铅锌、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们对《铝行业规范条件(2013年)》《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镁行业准入条件(2011年)》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铝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镁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9月17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2019年9月3日

  铝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铝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和外部条件

(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业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再生铝项目要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鼓励企业通过绿色矿山认证;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三)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铝土矿产品质量应符合GB/T24483、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GB/T24487、重熔用铝锭应符合GB/T1196、再生铝产品应符合GB/T8733或GB/T3190等相关国家标准。

(四)鼓励铝土矿企业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并依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氧化铝企业应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排放少、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生产工艺及装备。电解铝企业应采用160kA及以上预焙槽,不断优化降低槽电压、提高电流效率、烟气脱硫等技术,实现节能环保目标。再生铝企业应不断优化预处理系统,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等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回收及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杂质,鼓励保级利用技术的应用,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矿山、智能工厂建设。鼓励矿山企业按照《智慧矿山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B/T 34679)要求,开展智慧矿山建设。鼓励建立矿山、冶炼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化装备,建立企业智能数据采集、生产管理、决策分析系统,逐步实现安全高效、节能降耗、绿色循环的发展目标。

三、能源消耗

(六)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七)以一水铝石矿或其选精矿为原料的氧化铝企业,工艺能耗和综合能耗应不大于《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中规定的能耗限额等级2级能耗值;以三水铝石矿为原料的氧化铝生产系统工艺能耗和综合能耗应不大于《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中规定的能耗限额等级1级能耗值。

(八)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和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应不大于《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6)中规定的新建电解铝企业(系列)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新建准入值,电流效率不低于92%。

(九)再生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十)铝土矿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自然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31号)中的相关要求。鼓励贫富兼采以及提高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新技术应用。

(十一)利用铝土矿铝硅比大于7的氧化铝企业,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利用铝土矿原矿(或选精矿)5.5≤A/S≤7生产氧化铝的项目,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75%以上;使用矿石A/S小于5.5生产氧化铝的项目,应采用先进可靠技术尽可能提高氧化铝综合回收率。氧化铝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 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GB/T18916.12)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鼓励氧化铝企业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和碱消耗等新技术,加快多种形式赤泥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

(十二)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8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10千克/吨铝,电解铝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 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GB/T18916.16)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

(十三)再生铝企业铝的总回收率应在95%以上,最终废弃铝灰渣中铝含量3%以下,鼓励铝灰渣资源化利用。循环水重复利用率98%以上。

五、环境保护

(十四)企业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并通过验收,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五)铝土矿企业应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贯彻“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十六)氧化铝、电解铝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及修改单的要求,电解铝项目氟排放量须低于0.6千克/吨铝,再生铝企业应符合《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的要求,配备废铝熔炼烟气、粉尘高效处理装置,做到烟气、粉尘收集过滤后达标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重点区域内项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未在特别排放限值地区的项目执行相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十七)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HJ 989)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具备完善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联网运行,鼓励开展厂内降尘监测。应对电解车间、焙烧车间天窗等部位定期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

(十八)企业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氧化铝企业对赤泥进行浸出毒性鉴别,如属于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尚不能利用的赤泥需完全实现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并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相关信息,防止二次污染。

(十九)申请规范的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二十)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一)矿山、氧化铝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术规程。

(二十二)申请规范的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七、规范管理

(二十三)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铝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均可依据《铝行业规范条件》申请审核。申请规范企业须编制《铝行业规范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人(或代表)、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给有关部门。

(二十四)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件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超过1年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需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铝行业规范申请报告》,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八、附则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规范条件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原《铝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同时废止。本规范条件发布前已公告的企业,须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重新申请公告。

(二十七)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铅锌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含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

(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业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矿山企业选矿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鼓励企业通过绿色矿山认证。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铅锌采选、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其它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铅冶炼企业,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富氧闪速熔炼等一步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工艺,必要时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铅冶炼技术。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熔池熔炼炉、富氧闪速熔炼炉等先进装备处理铅膏、冶炼废渣等含铅二次资源。禁止采用鼓风炉等落后工艺。

(五)锌冶炼企业,硫化锌精矿焙烧必须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的流态化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配套建设烟气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工艺,必要时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锌湿法冶炼工艺须配套建设满足环保要求的湿法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或硫渣处理设施。鼓励锌冶炼企业搭配处理锌氧化矿及含锌二次资源,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六)含锌二次资源企业,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采用火法工艺必须配套建设窑渣回收设施、余热回收利用系统、尾气脱硫系统,处理含氟、氯的含锌二次资源项目应建有完善的除氟、氯设施。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传统熔炼炉进行含锌二次资源冶炼。



(七)铅锌冶炼企业,应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统。采用火法工艺的冶炼企业,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设置尾气净化系统、监测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冶炼烟气制酸和尾气净化系统不得设置烟气旁路。

(八)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慧矿山、智能工厂建设。鼓励铅锌矿山按照《智慧矿山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B/T 34679)要求,开展智慧矿山建设。鼓励建立铅锌冶炼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试验数据管理系统(TDM),实现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调度、数字化点检和设备在线智能诊断,最终实现智能分析决策

三、能源消耗

(九)铅锌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符合《铅锌矿采、选能源消耗限额》(YS/T 748)、《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0)和《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49)等有关标准要求。

(十)铅锌矿山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须低于4.5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采出矿综合能耗低于0.7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须低于6.1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须低于40千瓦时/吨。

(十一)铅冶炼企业,粗铅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245千克标准煤/吨。

(十二)锌冶炼企业,含浸出渣火法处理的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86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直流电耗应低于2900千瓦时/吨。火法精馏锌工艺标准煤耗须低于1800千克/吨。含锌二次资源企业,火法富集工序综合能耗须低于1200千克标准煤/吨金属锌,湿法锌冶炼工序电锌锌锭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十三)铅锌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21号)中的相关要求。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85%及以上,选矿用新水单耗不高于2.5立方米/吨。

(十四)铅冶炼企业,总回收率应达到97%及以上,粗铅熔炼回收率应达到97%以上,尾渣含铅小于2%,铅精炼回收率应达到99%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8%以上。

(十五)锌冶炼企业,精馏锌总回收率应达到96.5%及以上,电锌冶炼总回收率应达到96%及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十六)含锌二次资源企业,锌总回收率应达到88%及以上,其中火法富集回收率应达到90%及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

(十七)鼓励企业开展铜、铅、锌冶炼系统协同生产,实现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现有原生铅冶炼企业与再生铅冶炼企业、蓄电池生产企业开展技术、生产、经营等多层次全方位业务合作,实现产能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保障铅冶炼产业平稳发展。

五、环境保护

(十八)铅锌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十九)铅锌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二十)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各项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中相关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的新建铅锌项目要符合《<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要求,鼓励其他企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尾矿渣、冶炼渣、冶炼飞灰等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或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理含锌二次物料的火法工序应参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无害化贮存、处理和处置。

(二十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依法实施包含特征污染物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须建有在线监测设施并按要求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二十二)申请规范的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二十三)铅锌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铅冶炼企业的作业环境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要求。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四)申请规范的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七、规范管理

(二十五)铅锌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锌冶炼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均可依据《铅锌行业规范条件》申请审核。申请规范企业须编制《铅锌行业规范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人(或代表)、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保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给有关部门。

(二十六)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件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超过1年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需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铅锌行业规范申请报告》,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八、附则

(二十七)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八)本规范条件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原《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同时废止。本规范条件发布前已公告的企业,须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重新申请公告。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镁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镁矿山、采用硅热法冶炼工艺的镁冶炼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

(一)镁矿山、冶炼企业应靠近具有资源、能源优势地区,应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镁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鼓励企业通过绿色矿山认证。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三)镁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原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T3499)。

(四)采用硅热法镁冶炼工艺的企业须选择符合镁冶炼要求的白云石资源,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生产工艺系统。必须拥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还原和精炼车间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尾气浓度治理等工艺及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煅烧系统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回转窑,以气体为燃料的可控竖窑等先进煅烧设备。配料制球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配料,实现机械化操作,输料系统全封闭。还原系统应采用蓄热式高温空气燃烧技术还原炉,用能有计量,进料、出渣实现机械化。精炼系统应采用坩埚熔化,用气体燃料;用电炉保温,连铸机浇注。

(六)所有炉窑须实现自动化控制(如:PLC、DCS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

三、资源、能源消耗

(七)镁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所有企业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八)硅热法镁冶炼工艺吨镁白云石用量10.5吨及以下,硅铁(Si>75%)用量1.03吨及以下,新水消耗在8吨及以下,吨镁综合能耗在4吨标准煤及以下。

四、资源、能源综合利用

(九)镁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指标应符合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镁、铌、钽、硅质原料、膨润土和芒硝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43号)中的相关要求。

(十)镁冶炼企业的还原镁收率应不低于80%、硅利用率不低于75%、粗镁精炼收率不低于96%。

(十一)鼓励镁冶炼企业积极研发镁还原渣综合利用技术,利用镁还原渣生产镁渣硅酸盐水泥等建材产品,镁还原渣综合利用率≥70%,减少废渣排放。

(十二)提高还原炉、回转窑等主要工序的生产全过程的余热利用水平,包括高温烟气的余热。

五、环境保护

(十三)镁矿山和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四)镁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十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HJ 989)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具备完善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联网运行,鼓励开展厂内降尘监测;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将污染物排放控制在计划目标内。

(十六)废水、废气排放达到《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不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实施特别排放地区的企业应达到排放限值要求。

(十七)固废不具备资源化条件的企业应设有专用的废渣堆存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污染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

(十八)厂内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采用低噪音设备和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

(十九)推行清洁生产,降低产污强度,镁生产企业应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十)申请规范的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二十一)镁矿山和冶炼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十二)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镁企业须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二十三)申请规范的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七、规范管理

(二十四)镁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镁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镁行业企业,均可依据《镁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审核。申请规范企业须编制《镁行业规范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人(或代表)、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征求本地区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单位意见,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给有关部门。

(二十五)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件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超过1年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需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镁行业规范申请报告》,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八、附则

(二十六)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七)本规范条件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原《镁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7号)及《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1〕40号)同时废止。本规范条件发布前已公告的企业,须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重新申请公告。

(二十八)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